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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標題 <轉知>有關學校及學前教育機構因腸病毒疫情而停課之家庭照顧假相關措施(家長請看)
發布日期 2012/2/20
發布單位 學務處
點閱次數 2159
詳細內容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第1項),受雇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第2項)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二、復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雇者依同法第20條規定為家庭照顧假之請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違反第21條規定者,依同法第38條規定,處新台幣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鍰。

三、受僱者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亦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請事假,1年內合計可請14日。如勞雇雙方協商依同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以排定休假方式處理亦可。
 

四、如欲參考教育部公文,請至防疫資訊網http://flu.ntpc.edu.tw/default.asp 檔案下載處,歡迎各單位進行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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